目前,隨著《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業界人士對“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改名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而爆發了一場爭論,那么,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到底有哪些區別呢?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探討:
一、法律性質不同 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一種準物權(在區分所有權中叫成員權),是購買了不動產的業主們的法定權利,是業主們對一定區域內的共有物業的使用與管理的自治權,它因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動產的滅失、買賣、贈送而消失;而物業管理服務產生于服務提供者(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合意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失,是一種典型的債權。
二、權利主體不同 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屬于業主,也就是說物業管理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和由其組成的業主大會,即使選聘了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員工則成了義務主體,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三、參與主體不同 物業管理活動的參與主體有建設開設商、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業主、房屋認購人、租戶、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如果有聘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專業服務企業,則兩者也屬于參與主體之列。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員工,如有單項業務外包,專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也屬此列。
四、涵義不同 根據新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一詞更恰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