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為了規范和加強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全省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總體部署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新農村建設辦公室確定的村點,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 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是指用于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工作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 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按照“省市縣三級共建”原則,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足額安排并落實本級資金。
第五條 ? 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資金按照“以縣為主、鄉鎮為輔、省市獎補”原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 各級新農村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新村辦)和財政部門要以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為平臺,加大相關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資金籌措機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七條 ? 省級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計算分配,主要按各地農業人口、村組數量權重進行分配,同時考慮年度工作重點、各地貧困差異、資金使用績效和其他客觀情況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確定各地新農村建設村點數和資金。
第八條 ? 省級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由省新村辦商省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條 ? 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計算分配,主要按各地農業人口和鄉鎮個數權重進行分配,同時考慮資金使用績效和其他客觀情況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確定各地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資金量。
第十條 ? 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由省新村辦商省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 各級財政會同新村辦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六十天內正式下達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并通過縣級財政國庫支付系統支付。年末未列支專項資金應按省財政廳現行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 縣級新村辦要根據確定的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撥付和報賬方式,及時審核、批復新農村建設村點的用款計劃,按照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 農村清潔工程(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項資金撥付由縣級新村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 ? 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不準用于村集體日常開支和村干部誤工報酬、補貼、通訊費用開支等,不準用于歸還村、鎮集體債務,不準用于招待安置、幫困救助等非建設性開支和工資福利支出,不準用于購買交通工具等與新農村建設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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