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濾筒除塵器的定義、類型和型號規格、安裝方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等。
本標準適合用于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及以合成纖維無紡濾料、紙質濾料為基材為覆膜濾料制成的過濾元件的濾筒式除塵器的設計和制造。
本標準不適用于防爆型。
2. 包裝箱上的標志和文字應用黑色油漆書寫,應保證不因歷史較久日曬雨淋而模糊不清,每個包裝箱至少要有三面涂標,箱內散裝的零部件均應掛(涂)標簽,對于采用裸裝和捆扎裝的除塵器或零部件,應以耐水、耐曬、不易脫落的材料涂標或另掛標簽,并牢固地寫(系)在除塵器或零部件上。
3.隨同除塵器供應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等技術文件應裝入塑料袋,裝好封嚴后固定在包裝箱內指定的位置上,并在箱外壁注明“隨機文件在此”字樣。
4.除塵器或零部件應分類、平整存放在防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的庫房內,嚴禁隨意擠壓,防止銹蝕、變形、損壞和丟失。
5、保修期
在用戶遵守產品說明書各項規定的條件下,濾料、濾筒和除塵器從到達用戶指定場所之日起,12 個月內因制造質量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免費更換或修理,如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時,在不低于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則按雙方協議執行。